这样的文章令人吃惊之处首先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来都没有公布过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代表名单,不知这家媒体的相关消息从何而来?假如是全国人大工作人员向媒体披露有关情况,那么,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媒体逐个调查全国人大代表,并采取种种方式施加压力让他们公开自己的投票情况,就破坏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之所以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度,就是为了确保人大代表能够畅所欲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确实有些人大代表公开了自己的主张,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要求其他人大代表也必须公开自己的政治决定。 假如新闻媒体的报道属实,来自企业的全国人大代表不满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当然能够从某种角度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有待改进,也说明我国在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正视利益团体的政治影响力。但与此同时,尊重不同意见并尊重他们表达不同意见的方式和方法,也应该成为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的常识。假如忽视了法律的要求,以各种方式迫使全国人大代表公开自己的政治主张并向媒体解释投票理由,这样“追求真相”的媒体,其实是在枉顾法律强人所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殊性表现在,人大代表来自各个行业、不同阶层,他们与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关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又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服从司法机关的裁决。按照我国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开展监督工作,而必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集体行使监督权。这就使得一些人大代表在投票时,尽可能地隐瞒自己的政治选择,避免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当然,全国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阶段性的制度安排。实行全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后,人大代表候选人必须直接与选民见面,并且向选民公开自己的政治观点。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既不能也没有必要再隐瞒自己的政治主张,他们在竞选期间已经公开了自己的政治观点,选民在人大代表投票之前,就已经知道了其所要表达的政治意见。 总而言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媒体在面对相关采访报道时,应尊重相关法律,尊重全国人大代表们的自愿表达。如果采取种种方式施加压力,勉强让全国人大代表公开自己的政治选择,非但无助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反而会使一些人大代表噤若寒蝉,不敢公开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 一些新闻媒体在炒作政治话题的时候,不应忘记我国代表法的存在,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发言不受追究。新闻媒体的过度炒作,非但有时起不到正面作用,反而可能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现“娱乐化”倾向。 新闻媒体在制作此类新闻作品的时候,应当时刻注意现行法律的要求,不能无视中国的国情,更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以新闻采访报道的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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