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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回村竟成了“黑人”

时间:2006-12-14 08:21来源:北京知青网作者:angelozh点击:520次
 
                      大学毕业回村竟成了“黑人”
 
        村委会:大学生无权享受“村民待遇”
        1998年.济南市市中区七贤庄村的贾涛、林娜、吕元勋、陈士丽分别考取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旅游学院等高校。报到时,他们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各自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至就读的高校。斗转星移,学有所成的四名大学生毕业。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于2002年春节将户口迁回村里。
        这时,因济南大学扩建,七贤庄村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将国家划拨的征地补偿款,准备按照人头分为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两个项目向村民发放。四位大学生满以为自己也能同乡亲们一样领取应有的一份补贴,可以以此作为创业基金大展宏图,但出入意料的是,村委会以“大学生属于非农业户口,他们毕业后身份改变了”为由,拒绝向他们发放。
        2002年秋,村委会承建了一处综合农贸市场,这里沿街的“经营房”廉价向村民承租和出售。村委会规定,由村民自愿申请并经村委会批准后,每名村民可购买30平方米的市场“经营房”,享受一定的优惠价,而四名返乡大学生再次被排除在购房范围之外。
法院:大学生不再是村集体成员
        看到村里的退伍兵、嫁入村里的媳妇、落户村里的养子女,甚至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户口迂回本村的人员,均可享受“村民待遇”。四名大学生百思不得其解:“难道就因为读了几年大学回来就丧失了‘村民资格’吗?”    ,
        多次协商未果,2003年8月.四名大学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村委会侵权,要求法院判令他们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待遇,要求村委会补发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生活粮食补助费每人各500元、土地补偿费每人各8000元.以及“经营房”认购权。
        庭审时,村委会代理人称:原告身为非农业户口且已成年,已脱离了以耕作土地作为生活来源的现状,至于他们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村,那是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需要,他们已不属本村村民,不应享受对征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分配权,也不应享受村民福利房的认购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均出生于该村,但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他们大学毕业后,已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不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不再是其所在村的集体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等分配权,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大学生:我们只要“村民”名分
        一审判决后,四名大学生不服,联名向市中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官经过调阅一审案卷、走访村民、审查证据后,认为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村民户口在本村,生产、生活依附于村集体土地,就自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员,应与其他集体成员共同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成为征地补偿费、粮食补助费等集体福利的受益者。
        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四)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市中区检察院检委会经过分析讨论认为,四名大学生系七贤庄村出生.且现户口仍在本村。他们入校读书时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大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不是就业,其生活费或学费主要依靠家中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供给,在其未就业之前就否认其村民资格.违背了法律规定。检祭院的结论是,“四名大学生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2005年12月,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请抗诉,济南市检察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06年3月24日,济南市中级法院裁定市中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006年10月16日,市中区法院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对于大学生认购“经营房”的诉求,再审同样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原因是:村委会承建的经营房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财产,依法应当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属于村委会自行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再审判决仅仅采纳了枪察机关的部分抗诉意见:“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七贤庄村村委会给付林娜等四人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的生活粮食补助费每人各500元。”
        “上了几年大学,国家不给分配工作,没有承认是干部身份,村里不认为是村民,我们成了有名无实的‘黑人’。”四名大学生颇感无奈。
        林娜的母亲告诉记者:“恐怕明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这几个孩子们还是与前年一样,没有选民资格!俺们做家长的,和孩子的心情一样,同样也很无奈,几年大学读下来.连最基本的权利也丢了。”
         本案凸显价值观念冲突
        “表面上看是利益冲突和法律问题,深层次则凸显了改革带来的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军表示。
        “传统上,上大学就是‘吃皇粮、包分配、当干部’,在此背景下不允许大学毕业生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但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大学生没当公务员,他就不是国家干部;把户口迁回村里,他就应当享有村民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目前,上大学被作为获得劳动技能的方式,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并不意味着放弃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村委会也不能想当然地取消他们参与分配村集体利益的机会。”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于身份、户口关系追求平等权利的新型案件。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恐怕会把户口迁回原籍.类似纠纷会多起来。
   
                              《检察日报》 卢金增  石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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