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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老宅 三起官司 四年诉讼

时间:2018-12-04 10:47来源:北京知青网作者:angelozh点击:1363次
面对拆迁,一个家庭在法律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确定:通过继承房屋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其拆迁款分配问题,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按照约定分配,具体分配数额可根据房屋共有比例计算。

 插图 王金辉
 

 

  一场拆迁,在老朱家掀起了一场风暴。围绕着吉庆街28号这套老宅院,祖孙四代打了4年官司,这是朱老爷子当初没想到的。

  2012年,他和再婚的老伴把28号院赠与了小儿子朱兵兵,希望小儿子能够给自己养老送终。2014年,朱老爷子去世后,他另外的三个儿女站了出来,主张对老宅及拆迁利益的继承权利。于是,一家人围绕着这套拆迁中的老宅,打了三起官司。


  序幕:老父亲将宅院传给小儿子


  朱老爷子一家住在通州区七侠镇吉庆街28号,这个200多平方米的老宅登记在朱老爷子名下,他和妻子先后建了三间北房,三间西厢房。

  朱老爷子和老伴生育了两儿两女。除了小儿子朱兵兵,老人的三个儿女陆续成家立业,搬出了老宅。老两口和朱兵兵一家三口继续生活在28号院。

  1998年7月,朱老爷子的老伴去世,8年后,78岁的老人与64岁的王秋丽再婚,两位老人相互扶持过晚年。

  2012年5月,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朱老爷子和王秋丽作为甲方,与乙方朱兵兵夫妻俩坐到了一起,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将28号及院内所有房屋赠与给乙方,乙方有权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因该房屋产生的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二人有权在赠与的房屋中居住,直到甲方二人中最后一人去世。

  协议书还特别约定,如遇拆迁,房屋拆迁后,乙方应在通州提供不小于一居室的房屋给甲方居住,直到甲方二人中最后一人去世,但乙方提供给甲方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朱老爷子去世后,老伴的生活费由乙方负责。

  “签协议时,老爷子已达84岁高龄了,身体每况愈下,他是担心自己去世后,我的生活费和居住问题无法解决,才提出签订该赠与协议。”王秋丽认为,这份协议实为附义务赠与协议,其目的是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义务就是老爷子去世后,我的生活费和住房由老四一家负责。”

  2014年3月,朱老爷子没有熬过冬天去世,随之而来的拆迁消息,引燃了这个家庭的矛盾。


  第一起诉讼:赠与协议有没有效力?

 

  “这个协议我们不知情!”朱兵兵的俩姐姐和一个哥哥不承认《赠与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他们认为这套老宅是父母的财产,既然两位老人都已经去世,那么作为儿女的他们有权继承自己应该有的份额,于是三人将继母王秋丽和四弟朱兵兵夫妻俩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首先表示反对的是王秋丽。她说,老伴去世后,原告三人赶自己走,“我现在在村里租房住,生活费自理。如果法院确认赠与协议无效,那么,我作为老爷子的合法妻子,按照法定继承,他的遗产中也有我的相应份额。”

  另一方被告,朱兵兵和妻子虽然情绪激动,但态度上有了妥协,他们认为,赠与协议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老爷子是将自己的份额,以及继承母亲的五分之一的份额,赠与了我方,这部分不能被确定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吉庆街28号院是朱老爷子和原配妻子的共同财产,儿女成家后,没有分家析产。老太太去世后,由于没有遗嘱,因此,发生法定继承,朱老爷子和四个儿女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对于老人的再婚配偶,法院认为,虽然王秋丽没有参与28号院的建设或翻建,但在老人去世后,她享有继承朱老爷子遗产的权利。

  于是,法院最终认定,《赠与协议书》中,朱老爷子将28号院房屋中自己份额,以及继承原配妻子的份额,赠与小儿子一家的部分有效,但他将另外三个儿女的份额赠与小儿子的部分无效。

  法院还特别提到,《赠与协议书》还涉及“院”的赠与,而院则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这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也被确认无效。

 

  第二起诉讼:老宅房屋如何划分?

 

  针对《赠与协议书》有效无效的判决落锤生效,那么关于老宅份额的具体划分,还需要一场诉讼来确定,于是,老朱家的四个兄弟姐妹再次对簿公堂。

  这场官司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终结。法院确认,吉庆街28号院落内正房三间和西厢房三间中,朱兵兵享有十分之七的份额,另外三人各享有十分之一的份额。

  2016年12月,拆迁真正进入吉庆街,朱兵兵作为乙方和甲方拆迁公司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第一条明确了乙方被安置人口共计4人,即朱兵兵和妻女一家三口以及继母王秋丽。

  协议的第二条则具体约定了拆迁利益的构成,其中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拆迁补偿款,包含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设备移机费;另一部分是拆迁各项补助费和奖励费,包含了安家补助费、独生子女补助费、合法利用土地奖励费、宅基地少建房奖等十多项内容,上述两部分共计172万多元。

  之后,根据《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朱兵兵需要拿出购房款87万多元,购买4套、面积共计214平方米的安置房。剩余的拆迁款85万多元发放到了朱兵兵手中。

  其中,朱老爷子的再婚配偶王秋丽作为被安置人,分到了一套47平方米的房屋和余款3.6万元。

  拆迁利益落实,该如何划分呢?按照第二场官司中的调解书,似乎很简单,拆迁利益乘以各自的份额便是。但是,因为拆迁利益有着复杂构成,不仅包括了多达16项的货币补偿,还有数套安置房,于是,2017年5月,老朱家的四个兄弟姐妹第三次对簿公堂。


  第三起诉讼: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提起诉讼的是朱兵兵的二姐朱玲玲,她将继母、另外三个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朱兵兵一家支付拆迁补偿款、补助款等共计39万多元,以及安置房屋折价款5万元。

  庭审中,大姐和四弟朱兵兵站到了一起,二弟则和朱玲玲一个观点。

  朱兵兵认为,二姐朱玲玲占有十分之一份额的是拆迁补偿款中的装修补偿,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朱玲玲的户籍并不在被拆迁范围内,安家补助费,她也不符合身份,搬迁补助费与搬迁奖励、合法利用土地奖励等,都是针对自己积极配合拆迁的相应补偿,朱玲玲无权享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应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十分之一进行划分。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合法利用土地奖励费、宅基地少建房奖,法院认为这是朱老爷子和原配妻子遗产的转化形式,儿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朱玲玲应分得四分之一。

  安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法院认为,朱玲玲不是被安置人,也不在诉争房屋中居住,因此无权享有这项补偿。

  最终,一审法院确定朱玲玲享有的拆迁利益为33万多元。

  朱兵兵一家不服上诉。2018年11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老宅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合法利用土地奖励费、宅基地少建房奖不应是兄弟姐妹四人均分,而是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份额划分,按照十分之一的份额,朱玲玲应该分得14万多元。

 


 


  思考:一个家庭该如何面对拆迁?

  面对拆迁,一个家庭在法律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北京通平律师事务所唐长城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执业多年,曾代理过多起家庭拆迁纠纷案件。唐律师分析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由多人共有时,宅基地使用权的份额如何确定,进而宅基地的有关拆迁利益的份额如何确定。

  唐律师称,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确定:通过继承房屋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其拆迁款分配问题,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按照约定分配,具体分配数额可根据房屋共有比例计算。

  “面对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时,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方可以通过咨询律师、拆迁工作人员,维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唐律师说,如果能够协商成功,达成协议的,所签协议最好对房屋、宅基地及其他拆迁利益的归属都进行明确的约定,以免再产生新的矛盾。

  (文中地点和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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