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民政部门对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工作在去年下半年已经开始实施,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已经按照民政部门“登记和业务主管一体化”模式直接登记;对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管理,但希望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也在征求多部门意见基础上实现了“登记和业务主管一体化”。 从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必须先挂靠一个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实行“双重管理”,到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以“登记和业务主管一体化”模式进行管理,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突出进步。去年11月广东省出台方案,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和特殊领域外,广东省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将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广州市在广东省内更领先一步,从5月1日起,该市全面铺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除涉及教育、培训、卫生、博物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4类明确须前置行政审批的情况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无须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广东省和广州市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做了大量宣传,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好评。 相较之下,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介绍的“民政部门对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工作在去年下半年已经开始实施”,尽管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具体操作实际上早于广东,但或许因为不是一项集中且大规模开展的工作,似乎未能在社会舆论上引起足够的关注。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早已不只是少数地方的试点,而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据介绍,按照中央的部署,为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管理体制,需要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三个行政法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在完成修订之前,民政部门已经在现有法规框架内迈出了改革步伐。 社会组织除特殊情况外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体现了管理思维和治理观念上的重大突破。以往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方面对社会组织怀有相当大的偏见与歧视,认为社会组织从事活动和服务,势必带来各种莫测的风险甚至严重的隐患,因此需要通过“双重管理”强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与控制。现在,中央明确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改革方向,说明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社会组织远没有想象中那么大的“风险”或“隐患”,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和中国近年来社会发育的实践都证实,在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中,特别是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可以承担相当一部分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助于缓解政府的压力,缓和社会矛盾,使社会结构趋于合理和稳定。 社会组织除特殊情况外直接登记,凡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都自动获得许可,鲜明地凸显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私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需要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公权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则需要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前一个原则要求充分尊重私权利主体的自由创造,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行调节、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的,政府都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是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都不要再搞前置审批;后一个原则要求所有公权力都必须授予有据、行使有规,凡是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范围的权力都是非法权力,以此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社会组织“法无限定即许可”,私权利主体“法无禁止即自由”,意味着社会组织等私权利主体进一步拓宽了权利范围。相应地,政府部门“法无授权即禁止”,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行使将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随着社会组织不断发育、发展和繁盛,社会组织行使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能越来越突出,范围越来越广泛,政府需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切实推进自身改革,逐步向社会开放和让渡部分权力和职能,接受社会组织等私权利主体的监督制约,努力实现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和谐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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