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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违法“掠用”知青资源
“明目张胆”侵害全国广大知青的利益
——揭评天盈九州 “凤凰网”网络侵权政治风波事件(一)
于立波
由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经营的凤凰网是一个在国际国内享有极高信誉的品牌门户网站,是一个极具政治地位、极具经济实力、极具世界品牌影响力的网站。可是就是这样一个网站,把“掠夺”知青资源的“黑手”伸向了全国的知青网站和知青组织。“掠用”了“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 四年来积累的全部知青文化信息资源和知青网络资源,包括第一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2006年哈尔滨主办),第二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2007年重庆主办),第三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2008年宁波主办),到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2009年辽宁主办)。凤凰网构成了对全国知青网站、知青组织和知青网络资源的严重侵权事件。据不完全调查统计,凤凰网严重侵害了全国知青网站知青作者的名誉权名称权、严重侵害了知青网站知青作者的利益权、严重侵害了知青网站知青作者的著作权作品权、严重侵害了知青网站知青作者的报酬权,严重侵害了知青网站知青作者的作品使用权保护作品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天盈九州(凤凰网)严重侵害知青网站和知青作者的名称权
共和国知青网和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是“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的东道主、主席单位、组长单位。我做为共和国知青网理事会理事长、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的会长,又是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的筹备组组长,在下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召开前,由我们负责本届日常联席会的组织、协调、服务,由我们负责本届联席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我做为这个组织的第四届组长也就是本届的组长,应该对被侵害、被侵权的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资源有发言权。我代表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相关的全体网站和网络成员严正谴责凤凰网知青频道的严重侵权行为。
天盈九州(凤凰网知青频道)严重侵害知青网站知青作者的名誉权名称权。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闭会后,由凤凰网(知青)和光华知青关爱基金(二级基金会)主办,由知青文艺网(即原上海知青文艺网)承办的“知青网络虎年春节联欢晚会”,构成了这次主要侵权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就是这个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在既没有和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筹备组组长(总部负责人)于立波及筹备组八大核心成员车大安(浙江知青网)、叶晓龙(宁波知青网)、李淑梅(哈尔滨知青联谊会)、牟奇国(重庆知青网)、张天云(云南知青文化研究会)、姜成武(北京知青网)、彭凯棋(湖南知青网)、谢光治(四川知青网)沟通。也没向所有的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的组成单位沟通,便擅自将中国知青网、知青文艺网(即原上海知青文艺网)、重庆知青网、宁波知青网列为联合主办单位。擅自将共和国知青网、北京知青网(当即向凤凰网提出侵权批评后退出)、柴春泽网、香港演艺制作中心、香港知青协会、香港知青艺术团、湖南知青网、广西知青家园、知青博物馆、上海知青、华夏知青网、安徽知青网、粤海农垦(兵团)知青网、富县北京知青网、浙江知青网、北大荒知青志愿者网、天津知青网、齐鲁知青网、我是知青网、东北知青网、钱江知青网、吉林知青网、中国老三届论坛、陕西知青联盟、上海知青网、《知青·上海》网、厦门知青网、东方知青网、哈尔滨北大荒知青网、云南知青文化研究会、哈尔滨市知青联谊会、重庆知青公会、知青杂志社、河南知青文艺总团等全国相关知青网站列为协办单位。并列出2名总策划、3名总协调、2名总监制、1名总编辑。
以上这种不和当事网站和当事网站负责人(绝大部分)打招呼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全国相关网站列入联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以上主办单位:凤凰网(知青)、光华知青关爱基金;以上承办单位:知青文艺网(原上海知青文艺网)的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全国相关知青网站的名誉权名称权。这种偷偷摸摸的作为也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
在天盈九州(凤凰网知青频道)“联盟网站网页”里同样是未与知青网站领导沟通,擅自将共和国知青网、柴春泽知青网、北京知青网、知青博物馆、西双版纳水利兵团网站、知青上海网、天津草原情合唱团、甘泉知青论坛、华夏知青网、安徽知青网、大同市新荣区知青联谊会、粤海农垦(兵团)知青网、我是知青、红光知青网、富县北京知青网、齐鲁知青联盟、广西知青家园等网站列到凤凰网知青频道的联盟网站栏目里。这里也是相当一部分没有打招呼,也没有任何联盟协议(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也是擅自作为,也严重侵害了全国相关知青网站的名誉权名称权。
名誉权和名称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名誉名称不受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出妨碍;(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主办单位:凤凰网(知青)、光华知青关爱基金;承办单位:知青文艺网(原上海知青文艺网)应该怎样承担侵权责任,就自己去对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律会去追究你们的严重侵权行为,社会道德法庭会谴责你们的不道德行为。
二、天盈九州(凤凰网)严重侵害知青网站和知青作者的利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和本条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请你们侵权责任单位和侵权责任者对号一下国家法律,看看你们是怎样实施网络侵权的。
天盈九州(凤凰网知青频道)这次侵权是“全网络”、“全网页”、“全栏目”的侵权,是全国乃至全世界罕见的网络侵权典型。凤凰网(知青频道)开辟的知青故事栏目上传350部文学作品、知青活动栏目上传了222部作品、知青名人录栏目上传145部作品、知青视频栏目上传15部作品、知青书籍推荐栏目上传21种图书作品简介、知青影讯栏目上传44部影视作品、知青评论分析栏目上传51篇论文作品和历史资料栏目上传140篇文献。同时“知青网络虎年春节联欢晚会”栏目中上传了全国知青的视频表演作品151部。以上这些栏目的1139部(项、篇)作品信息全部来源于全国的知青网站,全部来源于全国的知青组织,全部来源于全国的知青作者。来源于知青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以上仅是我们2010年3月份的统计数字,实际运行中凤凰网还在继续实施侵权。
在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的网络成员和链接合作成员中,具不完全统计有63家知青网站在运行、有1988个网站栏目版主每天在采访、编辑、管理日常网站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有470,387名正式注册会员每天在自己的网站里创作、发表、交流自己的作品,以上这些IP访问量是知青网站自己的IP访问量,就是以这些470,387名骨干知青作者,带动了全国知青,形成了一个全国知青特定人群的网络大军。就是这支知青网络大军共同被凤凰网上传作品的导引,共同涌向凤凰网(知青频道)形成了倍增的国际一流的绝高点击率。网络经营者和内业人士都知道,网络广告是靠点击率赚钱,广告商和各类商家是按基础点击率和递增点击率叠加向网站支付广告费用。而凤凰网(知青频道)和网络虎年春晚栏目里,巨型广告铺天盖地的在网页上流动,打开这些网页你就会立即看到,如PUPAI普派产品广告(整版的含皮鞋、上衣、衬衫、皮带、西装、领带等等);渣打银行“无担保个人贷款”广告(整版的8000~30万、几十个品种的金融业务);还有两个巨型连版的Shirts的精品男装、女装、皮鞋、衬衫等等巨幅广告;还有大幅美的Omidea电器产品广告;还有上百种中西医医药广告;还有美容、护肤、美腿、祛斑、丰胸、嫩肤广告;还有几十种企业服务广告;还有农银汇理基金广告、EG365信息技术设计广告等等等等。也仅是我们2010年3月份的统计情况,就足以证明及凤凰网知青频道获得经济利益。
各位同志们、各位网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官员们、各位网络信息提供商、各位网络用户、各位网络业内人士、各位知青朋友、各位知青网站同仁们、朋友们,你们看看,凤凰网是在怎样利用知青的廉价网络信息资源,怎样利用知青热心无私奉献的网络信息资源,怎样利用知青辛苦付出、无偿付出、至今还没认识到的宝贵的知青网络信息资源。而凤凰网知青频道赚着让千百万知青寒心、痛心的“黑心”钱。国内外的知青网络朋友们和知青网站的同仁们,在2009年11月14日至16日在辽宁召开的“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召开前的凤凰网知青频道的IP访问量(点击率)只有100万次。2009年11月14日至16日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会议后的凤凰网的IP访问量(点击率)急转直上,千百万知青网络大军一齐拥向凤凰网知青频道,仅查今年2月份日IP访问量(点击率)升至500多万次,3月份日均IP访问量(点击率)升至435万次。4月份日均IP访问量(点击率)升至500万次。当然,凤凰网的点击率绝不是单靠共和国知青点出来的,但是凤凰网点击率自“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会议后的逐月明显提升和曲线上升分析可以看出,确实靠知青千百万网络大军点上来的。如果按凤凰网点击0.1元/次计算,我们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成员单位及合作链接网站的点击等于创造了上千万、上亿、十几亿元的人民币收入。如果按全国知青网站和知青共同涌向凤凰网知青频道的IP访问量(点击率)计算,不知要翻几十番,肯定是一个几何增长数字。是一个极高的巨额利润水平。再加上凤凰网(知青频道)和知青网络虎年春晚网页上的巨型广告收入是多少,就非常清楚了。而全国知青网站、知青组织和知青作者的上千部、几千部作品被无偿使用,被随意上传,被随意下载,被随意复制,知青的收益却是零。而且广大知青全然不知道凤凰网知青频道是在利用知青的廉价资源和低成本、无成本信息在转载上传中所获得的高额利润。就是说,凤凰网靠广大知青还不熟知的网络经济技术手段,靠广大知青还不熟知的网络运营游戏规则和操控手段,赚着广大知青根本就不知晓的“黑心”钱,而且是巨额的利润收益。以上这些客观事实,以上这些铁的证据,就足以证明凤凰网知青频道是怎样严重侵害了广大知青网站和广大知青作者的巨大利益权,而且是至今未被广大知青认识的利益权。
三、天盈九州(凤凰网)严重侵害知青网站和知青作者的著作权作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本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凤凰网(知青频道)的知青故事、活动收藏、名人录、视频集、书籍推荐、知青影讯、评论分析、历史资料等八个分支栏目里,每个栏目都有上百部上百条的知青作品和知青信息。我们已经全部下载复制了凤凰网知青频道及网络知青虎年春晚栏目的全部证据作品资料。这又说明凤凰网又一次违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而凤凰网根本就没有设置这种“防止其他人获得”的技术手段。使这些被上传的上千部上千条的各栏目中的知青作品随意被上传、随意被下载,随意被复制。这些作品有的是凤凰网擅自转载上传的,有的是巧妙“掠取”上传的,有的是知青网站和知青作者盲目提供上传的等等。而且这些被转载上传的作品每时每刻,可以被任意下载和任意复制,这就严重侵害了广大知青组织和知青作者的著作权作品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仅举我一个人为例分析。我做为共和国知青网理事会理事长、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会长、《共和国知青》主编、《共和国知青画册》主编、《共和国知青文化概论》主编、《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论文集》主编、《共和国知青精品典藏》系列主编总策划,同时又是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筹备组的组长。可能因为我有那么一点点知名度的因素,便擅自将我主编的《共和国知青》(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一书中的“婉拒学校留城照顾,为革命奔向十八岗”的作品上传至知青故事栏目;擅自将“婉拒学校留城照顾,为革命奔向十八岗”(我主编的《共和国知青》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又上传到知青名人录栏目;擅自将我主编的《共和国知青》(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一书上传至书籍收藏栏目;擅自将我主编的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论文集》中题为“弘扬知青主流文化,共谋知青网络发展——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述评”论文上传至评论分析和知青活动栏目。擅自将我在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的题为“坚持知青文化研究的正确方向,推进知青事业科学健康的发展”的理论学术讲话作品上传至知青活动等栏目,这就是“名目张胆”地网络侵权行为。
在天盈九州(凤凰网知青频道)巧妙“掠取”知青网络信息资源问题上,还举我一个人例子。当时在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会上,凤凰网知青频道主编刘延清说他不是知青,又不是知青后代,对知青历史,知青文化不慎了解,恳请我做他们的顾问和主编,我说只要是为知青服务,我都可以全力配合。同时刘延清说要看一下“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文件的电子版,我不加思索地让我的网站通讯员梁英立即到我住的宾馆客房把我的移动硬盘取来给了他,刘利用这个机会,擅自把我移动硬盘中存储的《共和国知青》(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一书(75万字500张历史照片几十幅名人题词)的电子版和《共和国知青画册》400P2000多张历史照片近百条名人题词和签名等电子版,我主编的《知青论文集》22篇10几万字的全国《知青论文作品集》的电子版和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议的全部文件电子版等全部内容都被他全部复制过去。然后在未经我同意情况下,擅自将我的作品及相关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上传至凤凰网(知青频道)。包括全国好多网站和网络知青作者的作品也是这样被擅自“掠取”上传,就不一一列举了。
再有一部分就是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的知青网站和知青作者主动提供给凤凰网知青频道的作品被侵权。不少知青网和知青作者,不但没意识到凤凰网在严重侵权,而且还非常感谢凤凰网“上传”转发和“免费”发表。真是像那些知青法律顾问和网络业内人士所说的,知青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被侵权不但没意识到,反而还感谢凤凰网无偿发表自己的作品。最后得到的下场是,被人家卖了,还在那帮人家数钱。凤凰网拿走的是“西瓜”,知青连“芝麻”都没捡到。凤凰网是一个世界级的名牌门户网站,对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律一清二楚,所以是明知故犯,是别有用心,是直接侵权,是无偿“掠取”知青信息资源。
四、天盈九州(凤凰网)严重侵害知青网站和知青作者享有的报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天盈九州(凤凰网知青频道)在其开辟的知青故事栏目中上传350部文学作品、在活动收藏栏目中上传222部文学作品、在名人录栏目中上传145篇作品、在视频集栏目中上传15部作品、在书籍推荐栏目中上传21种图书作品简介、在知青影讯栏目中上传44部影视作品、在评论分析栏目中上传51部作品、在历史资料栏目中上传140篇文献等八大传播栏目中的1139部知青的作品,每个栏目都有上百部上百条知青组织和知青作者个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几乎百分之百的作品没有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而且对所有的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上传作品未支付报酬。显而易见,这是凤凰网明目张胆的全网络、全网页、全栏目的严重侵权,是国际国内罕见的网络侵权典型。这是凤凰网国际大品牌强势门户网站对全国弱势知青网站和弱势知青作者群体的严重侵权,是公然违犯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法的实施者,是对国家网络侵权法的公开践踏。天盈九州(凤凰网)必须承担其网络侵权的全部责任,我保留继续追究、坚决追究、一追到底的民事权力和法律权力。
五、天盈九州(凤凰网)严重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其大面积的广告经营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一)天盈九州(凤凰网)严重超出自己的法定经营范围而实现侵权。由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办经营的凤凰网于2005年5月16日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备案/许可证号:京ICP证030609号(属于非经营性网站)。于2009年4月7日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060060(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于2009年12月1日才正式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经营性网站)。该许可证有效期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3年10月9日。经营单位名称: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单位性质:企业。证件类型和号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1101082129320。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注册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农科院信息楼5层。业务种类: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项目: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网站名称:凤凰网。网址:http://www.phoenixtv.com(www.ifeng.com,www.phoenixtv.com.cn)/]www.phoenixtv.com(www.ifeng.com,www.phoenixtv.com.cn)[/url]。
以上事实说明天盈九州(凤凰网)从两个方面违法违规经营:一是在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是非法经营。如广告经营、广告设计、广告发布等均为非法经营。二是在正式获得北京市电信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是严重超出法定经营范围经营。如许可证服务项目规定的不允许经营的“医疗保健、药品……”等。可凤凰网大面积推出“医疗保健、中西医药品”广告,这就严重超出自己的法定经营范围,也是严重违法行为。而且以上两个方面的违法经营行为,均是利用全国广大知青组织、知青作者的文化文学作品打广告,搞违法经营,靠上传全国知青组织、知青网站、知青作者的作品获得利益。
(二)天盈九州(凤凰网)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发布未经审查的特殊商品广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商、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只有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否则,法律不但不给其保护,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天盈九州(凤凰网)则完全是背道而驰,应承担违法违规责任。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种籽、种畜等商品的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广告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查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凤凰网存在两项违法:一是没获得《广告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广告是严重违法。大面积的上传发布上百种各类商品广告就是铁的证据。二是在网站上传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等商品的广告应当进行审查,必须在发布前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而以上两条天盈九州(凤凰网)均是违背的,所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与传统侵权类型相比,现代网络侵权具有很多特殊性,例如侵权方式特殊,侵权人和受害人数量往往很大,侵权行为一旦作出,负面影响可能波及的范围难以预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认为,虽然网络侵权与新闻侵权有类似之处,但网络传播的范围更广,速度更快,保留时间更长,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刑法修正案(七)》已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必须承担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就是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与之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赋于了受害人有效的民事救济手段。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受害人对此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明确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创造了一个绿色法制环境,是民法实施的一件大事,是国家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民生事业的一件大事。更是我们知青网络和知青作者这个网络弱势群体免受网络“强权”侵害的一部大法。
我代表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筹备组的全体网络合作相关成员,代表共和国知青网、代表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即全国第一家由省级政府部门正式批准注册登记的省级知青社团组织)再次向天盈九州(凤凰网)严正提出,请你们立即关闭凤凰网知青频道和《虎年春节联欢晚会》,立即停止继续侵权行为。我们再次向凤凰网讨回一个公道,讨回一个民意说法,讨回一个违法“掠用”知青资源严重侵害知青权益的赔偿结果。如果凤凰网不面对严重侵权现实,停止知青频道和《虎年春节联欢晚会》的侵权行为,立即关闭侵权网页;不向全国知青组织和知青作者诚恳道歉;不真心真正做出损害赔偿。我将继续用社会舆论手段、国际国内网络手段、各级媒体手段、国家稽查手段和法律诉讼手段坚决追讨下去,直到讨回给全国知青网站、给全国知青组织、给全国知青作者一个公平公正的损害赔偿。
第四届中国知青网络联席会暨知青文化发展高峰论坛筹备组组长
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会长
共和国知青网理事会理事长
于立波 (怀智)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