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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日北京一律师立案208起

时间:2015-05-10 12:47来源:北京知青网作者:angelozh点击:568次
5月5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首个工作日。从当天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将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当天北京三级法院共接待立案群众3005人,当场立案1963件。

 


吕律师用行李箱带着208件供暖纠纷案件的诉讼材料来法院  摄影/曹璐

 
 

      5月5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首个工作日。从当天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将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当天北京三级法院共接待立案群众3005人,当场立案1963件。其中一名律师用拉杆箱带着208起案件的起诉材料来到朝阳法院,耗时9小时立案208起。


      材料准备齐全 10分钟立案


      5月5日上午9点05分,第一位行政案件立案者冀先生坐到了四中院立案大厅的二号窗口前。

 

      冀先生说,他是丰台一家公司的法人,2013年8月,丰台区政府在没有出示任何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他公司近1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拆除,他们损失达五六百万。从2013年9月至今,他先后去过多家法院立案和反映情况,要求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程序违法,但都没立案成功。


      5月5日是冀先生第三次来到四中院,前两次,在法官的导诉之下,他补齐了自己的立案材料,在立案窗口,法官建议其将诉讼请求分为三个案件,冀先生接受了法官的建议。


      9点20分左右,冀先生交完50元的立案费。接待冀先生的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冀先生的材料准备相对充分,申请符合立案要求。从递交材料、初步审核到缴费,冀先生用了大概15分钟的时间。


      而在东城法院,88岁老人周先生起诉某银行归还自己16年前买的2.05万元证券以及挂在基金账户上的9500元的本利。法官看到老人提交的起诉书上被告名称和起诉案由都有问题,接收诉讼材料的同时向老人发放了立案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并告知其补交材料的期限为30日。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大概10分钟左右就能完成一次立案。


      据东城法院法官介绍,以前诉状存在形式上的问题或起诉材料不全的,法院暂不接收诉状,待补正符合要求后再接收。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所有的起诉都接收起诉状。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应发送书面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北青报记者从北京高院获悉,截至5日下午3点,北京三级法院共接待立案群众3005人,当场立案1963件,发放一次性补正起诉材料257份,出具接收起诉材料清单1644份。


      立案审查 不再成诉讼门槛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之后立案登记制改革稳步推进。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规定,《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


      此前,我国法院案件受理采取的是立案审查制。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权”等四个条件的起诉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案件当事人提交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这些起诉条件的,法院才予以立案受理,进入诉讼程序。否则法院有可能拒收诉状,不予立案,诉讼程序便无从开始。由此可以看出,立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诉讼环节。但法院立案难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以行政诉讼中比较常见的申请信息公开案件为例,2013年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大概八成涉及政务公开的起诉遭到驳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梅此前曾在贵州某基层法院从事过多年法官工作,在她看来,法院出现立案难有法院自身受制于案件、人员、行政干涉的原因,比如一些法院不好处理的案件,但也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立案审查有时候好像变成一个门槛。

 


 


      据东城法院副院长薛峰介绍,立案登记制禁止了法院在法律规定之外执行任何“土政策”。以往以案件疑难复杂、影响地区稳定为由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或者“不立不裁”,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等暂缓立案的做法在立案登记制下将被严厉追责。


      一律师立案208起 耗时9小时


      5日上午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中旭来到朝阳法院,他一人当天立案数量便达到了208起,耗时9个小时。


      这208起案件起诉状原告均为北京市铭泰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均为望京地区大西洋新城的业主。吕中旭说,这些业主拖欠热力公司供暖费,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取暖工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说这200多起案件中拖欠供暖费最少的为2000余元,最多的则拖欠4万余元,全部案件拖欠的供暖费用总计130万元左右。


      “并没有刻意挑选今天,”吕中旭说,他了解今天是立案登记制实行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这些案件他自去年9月就开始整理材料,五一节前夕整理完毕,恰好赶上了立案登记制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近4000页纸呢,”吕中旭说,早上9点半他拎着一个旅行箱来到法院,箱内装有208起案件的起诉材料,每一起案件的起诉材料大约有15到20页,所有案件使用纸张近4000张。昨天下午6点半,在朝阳法院法官的帮助下,吕中旭耗时9个小时,终于办完了所有案件的立案手续,并拿到了208张缴费单。


      虽然吕中旭称其并没有刻意挑选今天前来立案,但他坦言立案登记制还是使案件受益,“200起案件立案都非常顺利。”


      “也不能全部都推给法院,”吕中旭表示,有些物业或者热力公司不愿意得罪业主,往往直接起诉业主将案子推给法院,“北京一年估计产生几万起供暖纠纷,如果全部立案法院工作压力很大,也占用了太多的司法资源。”


      “我们也想方设法尽量少占用司法资源,”吕中旭说,铭泰热力公司与大西洋新城小区业主的供暖纠纷大概有一千多起,经过律师等相关人员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大约70%的业主已经同意交纳拖欠的费用。“一般可以协调的纠纷并不起诉。”由于仍有一些业主始终拖欠供暖费,热力公司最终还是将200余户业主告上法庭。

 


5月5日,第一位行政案件立案者冀先生在立案大厅窗口前立案


      立案登记后仍会审查


      北京四中院是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自建院伊始就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立案中全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


      四中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告诉北青报记者,在逐步落实立案登记制的过程中,他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存在认识误区。当事人普遍认为立案登记就是简单的登记手续,无需任何立案审查,即可立案。


      但实际上,无论是此前的立案审查制度,还是目前的立案登记制度,两者在立案前都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者不同的是,立案审查对实体方面审查的比较多,比如对证据的审查就比较严格。“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因此,案件进入审判庭后,审判法官就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海淀法院副院长张弓说。


      据了解,目前推行的立案登记的具体做法是:对提交的起诉状、诉讼材料符合形式要求和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向起诉人进行诉讼指导,如仍坚持起诉,7天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接收材料、开出收据并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起诉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及期限,起诉人按期补正后登记立案。


      “在起诉立案前进行审查是必要的,法院不可能将所有起诉都纳入立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些无法达到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即使推行了立案登记制度同样不能立案。但是法院会对起诉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裁定书,这样会让起诉人更加信服,清晰明确地知道法院为何不予受理自己的案件。”一名一直在关注北京法院改革的学者表示。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这6类案件法院将明确不予登记立案,“但对这些案件法院不会再像以前那样不收材料或者不答复,都会做出回复。”这名学者称。


      民告官案件或“井喷”


      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中,立案登记被直接写进了法条,一些律师学者估计,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或许会使“民告官”案件出现“井喷”现象。


      在原来的立案审查制下,许多“民告官”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却不能得到受理,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受诉法院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尽量通过协调或说服撤诉等方法处理,造成众多纠纷无法立案进入行政诉讼途径,相关的信访总量长期居高不下,有时还会引发一些极端维权行为。


      而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民告官案件将成为受立案登记制度影响最大的一类案件。

 


 


      四中院的一组数据也佐证了这一点。2014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立案率为30%左右,而四中院仅2015年1-4月行政案件立案率为71.2%;2014年全年以区县政府为被告,最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216件,而2015年1-4月,仅四中院立案的286件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除裁定不予受理的31件外,进入到审判程序的便达到255件,是去年全年该类案件的1.18倍。


      立案登记后要防止滥诉


      据北京法院多名法官估计,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立案门槛会降低,同时这也会增加立案泛滥的隐患。“滥诉、恶意诉讼会给审判庭带来巨大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甚至衍生出新的矛盾。”四中院一名法官表示。


      以四中院为例,该院受理的大部分为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占较大比例。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滥用政府信息权,诉权,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又以相同相类似的诉讼请求,明知无正当理由,反复提起诉讼,导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浪费。


      一名法官告诉北青报记者,在运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曾经有诉讼人在法院一个人就起诉了100多件行政诉讼案件,“这个很难说他是不是存在滥诉行为,对这种行为,法院只能增加审查的力度,不能不给他立案,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认为,立案登记降低了诉讼的门槛,可能很多当事人都会将维权的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来寻求公正,滥诉的情况非常有可能会出现。但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数量是固定的,庞大的立案数量和有限的审判资源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矛盾。“如何处理这种矛盾除了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摸索,还需要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


     作为改革试点院,四中院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石东弘表示,四中院设计了诚信诉讼承诺书,要求当事人立案阶段签署诉讼诚信承诺书,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此外还建立滥诉人员清单,对于起诉缺乏诉的利益,诉讼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起诉人,滥用诉权引起程序空转,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的,并被多次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列入滥诉人员清单。“对他们提起的诉讼,应当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查,不适用先行立案的登记制度。”

 


 


对比:立案登记制带来的6大变化


      变化1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自诉


      以往:法院可能暂不接收起诉状、待决定立案之时才接受诉状或不接收诉状。


      现在:法院初次收到起诉状应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变化2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自诉


      以往:口头告知当事人,补正不限定期限。


      现在:口头释明的同时,应发书面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变化3   关于敏感性纠纷的起诉


      以往:实践中因非正常上访引发的起诉、以中央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为被告的起诉、涉及国家某方面政策的起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等通常被视为敏感性纠纷,起诉材料可能被搁置不予处理或“不立不裁”。


      现在:敏感性纠纷仅被限定在“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事项上。如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变化4   立案时限的起算点


      以往:立案时限从通过法院立案审查、接受起诉书开始计算。


      现在:法院收到起诉状应一律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变化5   不再要求先交费后立案


      以往:当事人交费是法院立案的前提,先交诉费才能立案。


      现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变化6   关于责任如何追究?谁来追究?


      以往:当事人投诉的渠道虽多,但哪个部门实际负责办理投诉和追究什么责任并不明确。


      现在:明确规定了对于法院未依法登记立案时当事人的投诉渠道、法院监察部门的查处职责以及构成违法违纪的立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甚至可追查到渎职犯罪等刑事责任,形成强大倒逼机制和威慑力。

 


      文/记者 李铁柱 杨琳 孔德婧  实习记者 孙惠贤

 


 


部分区县级政府部门陆续晒出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  区县卫计委处罚权最大达677项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日前公布《北京市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5年版)》。要求各区县政府于本月底前晒出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北京青年报记者统计发现,截至昨天已有9个区县陆续公开了行政处罚权力清单,7个区县尚未公开。在已公开的各区级政府部门中,卫计委的处罚权力项目最多。


      4月初,继市级政府部门通过官网“亮”出各自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后,海淀等9区县近30个直属政府部门及街道、乡镇也从4月底开始陆续“晒”出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其中各个区县卫计委的行政处罚权最多,达到677项。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所有区县最迟将在本月底前全部公开处罚权力清单。


      对比市级政府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区县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格式基本相同,包括行政处罚职权表,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内容,但多了一项各部门的监督电话。清单公开之后,市民可到区县政府的官网上查询。


      在区县政府部门的清单中,行政处罚职权汇总表包含职权编码、名称、法律依据名称、违法情形依据、行政处罚依据、执法主体、行政处罚种类。其中,每一项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都附有相应法规在具体的哪一条哪一款。

 


 


      流程图则展现了各部门行政处罚“全过程”,细分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从中可看出在每个部门执法检查过程中,怎样确认违规情形,如何调查取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整个处罚过程。其中不仅公示了部门的处罚权力,还包含当事人在不同环节,拥有的陈述、申辩等权限,很多处罚“全过程”的步骤接近10项。


      通过大数据统计发现,区县卫计委的行政处罚权最多,达到677项,包括对发布的医疗广告超出法律规定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中含有淫秽、迷信、荒诞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等。此外,区安监局、水务局、住建委、城管执法局等行政处罚权也都在300项以上。最少的是区征收办,仅一项行政处罚权,为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的处罚。不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所公开的行政处罚权数量不大,分别为2项和6项。


      在具体的罚款数额上,区发改委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最多,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是北京市首次要求区县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之前所要求公开的事项已通过市政府的反复审核,便于百姓了解各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细则,起到监督政府规范使用权力的目的。鉴于部分区县还需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北京市16区县将在本月底之前全部公开完毕。


      文/记者 李天际 刘洋 董鑫 李泽伟 林艳 刘旭 王斌

 

 


 
 

 最新进展:中心城区尚未公开处罚权力清单

 


      截至5月5日,东城、西城两区尚未公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北青报记者昨日从东城区法制办了解到,目前区内各委办局正在按照市委办局最新条例要求进行修改调整,调整后将及时反馈至区法制办,通过审查后将及时对外公开。


      同时,由于东西两个中心城区委办局组成等方面存在不少相似之处,出于稳妥考虑,为保持职权的基本一致,两区将在执法主体、内容、法律依据、编号、处罚种类等方面进行比对参照,力求在执法尺度上不出现大的偏差。


      据了解,截至5日晚,已经公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区县有海淀、朝阳、石景山、门头沟、房山、大兴、通州、延庆、昌平。尚未公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区县有东城、西城、丰台、平谷、顺义、密云和怀柔。


      文/记者 刘洋

 

 


 

 解读:政府乱作为不作为 市民可提起行政复议

 


      石景山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倪斐远表示,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施要求,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严格、规范、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力,认真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行政处罚权力公开、规范运行。


      倪斐远表示,通过对行政处罚权力的全面梳理和积极“晒单”,进一步摸清了行政处罚权力底数,明晰了职责分工,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推进行政处罚权力依法、公开、规范运行。对于今后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市民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倪斐远表示,如果市民认为行政处罚不当或者行政职责部门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市民认为区民政局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问题,可以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即市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处罚不当的,经审查发现存在明显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将撤销处罚;对于不作为的,会责令相关单位必须履行清单赋予的职责。


      除了申请行政复议,市民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反映问题。对于区属委办局或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可以向区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是区政府出现的行政处罚乱作为或不作为,市民可以向市四中院申请行政复议。除此以外,市民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文/记者 王斌

 


      焦点:乡级政府是否有权罚款?


      北青报记者发现,朝阳区公开的“乡政府行政处罚汇总表”,共列了6项处罚权力事项,涉及物业、征兵、村民违建、损毁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和柴草、私搭临时建筑物等6类行为的行政处罚。“乡政府”清单中的处罚类型均为“罚款”,除物业和征兵以外,多属乡镇城管支队的管辖事务。处罚具体内容不仅有限期整改,还有“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朝阳区崔各庄乡相关负责人表示,6项处罚权力是由乡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而有些执法行为,乡一级政府并不具有处罚权,因此乡政府需与区级相关委办单位联合执法。“就像打击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我们每次都是与区卫生监督所等单位联合执法的。”


      对一些区级单位和乡一级处罚内容重叠的现象,比如损毁道路等公共设施、乱扔垃圾等,该负责人则回应绝不会出现“重复执法”、“一案多罚”的情况,“像对乱倒垃圾、破坏公共设施一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且对上级都有报备。这样一来,重复执法不太可能”。


      有些罚款为何不明确金额?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乡政府处罚权力清单虽标明了“罚款”,但具体金额却未列出。朝阳区崔各庄乡城管队长董德峰坦言,城管面对违规行为时,因罚款数额方面尚无明文规定,处罚往往也只能弹性处理,与当事人(单位)慢慢“磨”。


      “我们是隶属乡政府,直接对乡里负责。区城管局和我们不是垂直管理,仅是业务指导关系。城管分队不像安监等单位,他们可以直接开处罚单子,我们不具有那样的强制性。像乱倒或焚烧垃圾一类,我们督促村委会立马制止,如果发现是因设施和人员短缺,那么我们就会帮助村级补齐人员、更换设备。乱倒垃圾等行为,我们截至目前,只对社会单位进行罚款,还没有对老百姓个人罚过款。”董德峰说。


      文/记者 刘旭

 


对话:制约执法权限仅靠公开清单还不够

 

      对话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竹立家


      北青报:据您了解,现在基层部门的执法情况规范吗?


      竹立家:不可否认的是,基层部门的执法人员,特别是接触群众较多的执法人员,随意处罚、人情处罚、知法犯法、恶意执法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


      北青报:公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之后,会不会减少目前的执法乱象?


      竹立家:如果部门公开了他们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这样老百姓就知道这些部门有哪些执法权,一定意义上会减少目前执法中的随意现象。如果相关单位违反或者超越执法权力,百姓可以起诉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


      北青报:谁来认定基层政府部门是否违反或者超越了执法权力?


      竹立家:这需要加强对基层部门的监督,至于谁来监督,应该确定一个这样的监督部门,并且公布举报电话,这次区县政府部门公开了监督电话的做法很好。

 

      北青报:您认为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能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吗,比如减少一些执法人员与百姓之间的冲突?


      竹立家:如果让执法人员做到依法行政,还是需要用执法权限加以制约,做好舆论监督,仅仅公开了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还远远不够。


      北青报:您提到公开清单以后百姓可以起诉执法人员,这是否会增加“民告官”的数量?


      竹立家:可以预见的是,老百姓知道部门有哪些执法权,遇到执法不公的待遇时,会增加“民告官”的比例。作为建设法治化政府的标志,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了,执法部门与百姓之间的冲突也有了合理的疏解渠道,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文/记者 李天际

 

处罚清单

 

      民政局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冥票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卫计委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房管局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本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局


      供水单位或者节水管理部门应当逐步为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单位及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按照规定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的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违反本规定,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未保证设备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设备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民防局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体育局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行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管执法局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为例,如果城市生活垃圾没有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园林绿化局


      对于“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为”要“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人社局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行为进行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行为进行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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