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溪 插图 “您的社保卡已停止使用。详情请拨打……”最近这些天,不断有类似的信息发到市民的手机上。由于社保卡的推广时间不长,骗子利用人们还不太了解社保卡的使用方法的漏洞行骗。 为了摸清骗子的诈骗手段,记者在接到类似短信后,拨打了短信中留下的电话号码。电话那边的女子操着浓重的外地口音说:“这里是社保中心。”然后很详细地询问了记者的姓名、社保卡号等信息,“查询”一番后,告诉记者,“有人用你的社保卡在建设银行抵押贷款,然后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所以你的社保卡被停用。”骗子的骗术并不高明,仅这几句话就漏洞百出。一代社保卡里面并没有钱,除了看病之外,也没有其他价值,怎么可能拿去贷款抵押? 这名女子并没有马上要求向他们的账户汇钱,而是让记者向“北京市公安局金融调查科”报案。电话打过去,“你在哪个银行办过卡?”“是储蓄卡还是信用卡?”“里面还有多少钱?”“存的是定期还是活期?”……电话里的男子不问社保卡信息,却对记者的账户款项信息追问不休。弄清楚这些问题后,他告诉记者,公安局已经立案,启动了司法程序,让记者与“北京市银联管理中心”联系。于是,记者又拨打了这个“银联中心”的电话,接电话的男子口音明显与上一个“金融调查科”是同一人,这名男子竟然还查询到了记者名下办了8张银行卡,被透支上百万元!听到记者“惊慌失措”的言语,骗子让记者马上拿着银行卡到最近的一台ATM机,通过他的提示操作,给银行卡安装一个自动报警装置,这样恶意透支者再次刷卡时,刷卡终端就会自动报警。 记者假称已经拿到银行卡,并找到ATM机,对方马上发来一个银行账户,让记者将银行卡上的钱全部转移到这个账号,这样卡里的钱就安全了。 狐狸终于露出了尾巴。如果按照对方提供的账号汇款,持卡人卡里的金额就将全部进入骗子的口袋。在这个过程中,骗子还反复强调“电话不能挂断,电话录音将作为法院证据。” 记者了解到,最近一年,利用社保卡诈骗的案件频频发生。其实骗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无非就是说有人利用持卡人的社保卡购买了大批药品,因此社保卡被停用;或者说有一笔社保补贴发放到持卡人账户,要求他去银行ATM机上操作领取;还有就是记者遇到的这种声称社保卡被他人盗用抵押贷款等,理由五花八门,但最终都是指挥着事主到ATM 机上操作,通过一步步指令,让受害者将自己的钱财转移到骗子的账户。有一位受害人被告知自己的社保卡涉嫌贩毒,结果一步步走进了骗子的陷阱,被骗了7万余元。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一代社保卡不具有金融功能,不可能出现类似银行卡的账户被盗或透支情况;二代社保卡的金融功能为借记卡,必须设置个人密码,且不允许透支,因此也不会出现透支现象。同时,北京市“社保卡”仅限于北京地区使用,根本不会产生外地就医结算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应谨防有人利用参保人不了解“社保卡”功能而行骗的行为,尤其不要进行资金转账与现金支付。
典型案例:修改“银行卡识别码”被骗两万元
数日前,市民崔先生接到了一个陌生、僵硬的语音电话,说“您的社保卡使用出现问题”,按照电话中的要求转成人工服务后,一名自称北京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对他说:“你涉嫌恶意使用社保卡”。从未听说过这种事的崔先生顿时乱了阵脚,开始顺着“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话一步步走进圈套,按照对方的指点和“警方”联系。很快,电话中,一名自称东城公安分局的民警对他说,必须在ATM机上修改“银行卡识别码”,否则就要冻结他所有的银行卡。崔先生到附近的工商银行内,根据对方电话中的指点,在ATM机上不停地按键操作,结果不知不觉间向对方账户汇款 18600余元人民币。 据警方介绍,“社保卡”诈骗是冒充公检法诈骗的一个新的变种,与此类似的还有“医保卡”诈骗。以前,此类案件多是以邮寄包裹、电话或银行卡欠费、法院传票等形式对事主实施诈骗。 警方表示,如果接到此类语音电话,根本不用理会,挂机即可。要是心里起疑,可以拨打110咨询。公、检、法机关作为执法部门绝对不会使用电话方式对所谓“社保卡、医保卡欠费”、涉嫌洗钱和诈骗犯罪等问题进行处理,办理案件时也从不提供所谓的安全账号。如遇到有关社保卡、医保卡等问题,也可以拨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客服电话:12333咨询。
在老挝万象别墅内通过语音电话,以被害人身份信息泄露、需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为由骗财,31人诈骗团伙共拨打诈骗电话2万次,涉案金额40余万元。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这起电信诈骗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9月间,被告人戴某伙同王某、周某受他人雇佣,在老挝万象市某别墅内,冒充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向海淀区等地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以身份信息被盗为由实施诈骗,拨打电话总计19200余次。 同期,被告人黄某等28人受他人雇佣,在老挝万象市某别墅内,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41万元。 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戴某、黄某等31人在老挝万象市西沙达腊县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并于同年9月30日移交我国公安部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王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黄某等28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鉴于上述被告人均系受他人雇佣,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院以诈骗罪分别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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