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核武的权利就是不平等的 2006-10-11 08:38:11 来源: 南方报业 媒体思想 之 鄢烈山 专栏 朝鲜官方通讯社10月9日宣布,朝鲜成功进行了首次核武试验。对此,我国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随即发表声明,对朝鲜“无视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悍然实施核试验,……表示坚决反对。”措辞可谓前所未有的愤慨和强硬。 事到如今,我们不必再瞻前顾后,可以清楚明白地讲一讲为什么不能容忍朝鲜以及伊朗或别的什么国家研发核武器的道理了。 撰稿之前我浏览了网友在网络上的留言。大多数人对我国政府的立场表示支持,但也有一些人为朝鲜的行为叫好。有位头脑很简单的网民说“朝鲜的要求很简单”,就是要求美朝双边会谈而被美方拒绝因此被迫云云。这就怪了,朝鲜要发展核武,中俄韩日四个邻国居然不得要求参与会谈? 又有几个半吊子“地缘战略家”,说什么“朝鲜的存在极大地牵制了美国对中国的围堵……”,说什么朝鲜发展核武是反对美国霸权主义,乃至为它的核武可以威胁日本叫好。他们难道不知道中苏、中越有过边境流血冲突,而此前亲密关系一点不亚于中朝?容忍朝鲜拥有核武,韩日如果也研发核武,中国的周边还有安宁之日吗? 以上的道理不用多说,相信有脑子的人都明白。朝鲜核试引发的3.58级地震应该可以将这些“地缘战略家”震醒呀! 值得一说的是有不少同胞居然也认同“每个国家都有权发展核武器”的说法。伊朗、朝鲜的高官常常振振有辞地这样讲,我们有些人也这样想:既然你美国英国可以有核武器,别的主权国家为什么不可以有呢?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霸道吗?有个门户网站网民甚至留言说:“好!每个国家都要有原子弹!” 我曾听到过这样的说法,即民主国家可以拥有核武器,反之就不能拥有。其理由,一是民主国家开战由民意决定,先有舆论和国会辩论、听证,不像独裁者掌权的国家一人发癫就可能按了核按钮;二是非民主国家腐败,极可能有人为发大财而搞核走私,就像那个巴基斯坦的核专家卡迪尔·汗做的一样(见《看世界》月刊今年第10期),给世界造成核安全隐患。 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最基本的可以反驳的事实是,现有的核大国,并不是谁以民主与否审查了发展核武的资格而后研发的,众所周知前苏联并不是一个民主国家,却是一个“合法”的核大国。世界政治是现实的,是以实力与利益诉求为起点谋求均势而达成的妥协。 其实,我们考量当代国际问题,谈论国际社会的是非,有一个最大最基本的现实是《联合国宪章》。 当今,地球村绝大多数国家都参加了联合国,也就是说承认了联合国的合法性。而联合国除了一年一度的成员国大会,最重要的组织是安全理事会。关于安理会的组织、职权等是《联合国宪章》核心的第五部分(继宗旨及原则、会员、机关、大会等四章之后)。如你所知,安理会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它们是“终身制”,对安理会决议拥有绝大多数会员国不可能拥有的一票否决权。所谓“五常”就是二战中战胜方的几个大国。略知一点历史的人都明白联合国成立的缘起,就是要由几大国主导形成一种安全机制,消除和解决国际冲突,维护世界和平。我们还可以追溯到联合国的“前生”。一战后,巴黎和会期间,美国第28任总统威尔逊极力主张建立“国际联盟”。《国联盟约》“也”规定了一个由5大国做常任理事的国际安全机构,以仲裁国际争端、裁减军备,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 “五常”也好,增加到“十常”也好,都是承认一种现实,即大国对维护世界和平负有更大的责任。责任与权利(权力)从来应当是对等的。换言之,大国拥有核武器,并不是别的国家也可以拥有核武器的充足理由。至于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国偷偷研发核武器造成了既成事实,那也不能成为别的国家发展核武器的理由。道理很简单,核扩散应当尽可能阻止,核国家越少越好,国际社会的最终目标是全面销毁核武库。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不是说了“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吗?国际间的所谓尊重主权,宪章第一条第二款说得明白,是“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不是说关涉世界安全的举措各国具有相同的权利(权力)。例如,“五常”之于别的国家,权利(权力)就明显是不平等的。 如果谁以退出联合国相威胁,那也没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六款载明:“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就是说,任何国家哪怕你不承认不加入联合国,联合国也是要管你的!不执行联合国决议就要受到惩罚。(作者系知名杂文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