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为宜。”“为民生计,如能将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调高一点,会受到群众欢迎。”……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围绕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俗称“起征点”)的修改,人大委员们展开热议。(12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
那么,个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是否会由此得到一个更合乎民意的调整呢?从目前的情形来看,似乎并不乐观。有关部门认为“2000元/月的标准已经具有前瞻性”,而相关的依据是:据“测算”,2000元/月的标准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同时,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50%左右降为30%左右”。 现代法治语境下的立法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相关利益方博弈的过程。因此,有关部门出于自身行政方面的考虑,希望个税标准修订幅度不要过大,能“兼顾财政承受能力”,无疑是可以理解的,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测算与依据,还要合乎民众的直观感受或相关事实。 记得两年前,将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的那次立法修订中,有关部门也曾做出类似的“测算”并将之作为标准不能再提高的基本依据———1600元/月的标准,将减少个人所得税280亿元,工薪阶层纳税人将从占总人数的60%减少到26%。但随后我们看到,事实上不仅政府个税收入没有如“测算”预期的那样减少,而且工薪纳税人更没有像预测所说的“减少到26%”。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扣费标准提高到1600元/月以后,2006年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完成2452亿,增长17.1%,同期职工平均薪酬仅增长14%;而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个税共征收2413亿元,已接近去年全年水平。至于工薪纳税人比例,眼下财政部公布的50%的比例,说明两年前所谓“减少到26%”的数字测算并不准确。 当年,个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成倍提高并没有导致财政收入下降,也没有降低纳税人比例,那么假如由1600元/月到2000元/月,提高不过25%(且不考虑物价的上涨),也很难断言财政收入会减少300亿、工薪纳税人比例会下降到30%。 因此,笔者以为,虽然有关部门担心财政收入减少的心情不难理解,但相关的测算如果用来作为个税调整的依据时,还是应当尽量科学严谨,否则,既不能使我们找到一个真正切合民意和财税事实的个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同时无形中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折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