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孙女士在北京某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其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女士跑过去搀扶二人,不料摔倒受伤导致胸椎骨折。孙女士将超市和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无责,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李某及其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因此李某有责任赔偿,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此案一审判决在媒体和网络上引发争议。有网友以莫名的心态调侃说:你以为不扶老太太就没事了吗?错,老太太还可以主动来扶你!言下之意无非是说,一些老人太可怕了,不但他摔倒在地你不能扶他,你如果扶他就可能被他讹上,而且你如果不慎摔倒,老人还可能反过来扶你,照样妥妥地把你讹上。其实,这种解读的逻辑才是最可怕的,解读者不但把极少数“老人摔倒被扶起,反诬扶人者为肇事者”的案例当成普遍现象,把大多数老人都当成了恩将仇报之人,而且还借70岁老人孙女士扶人受伤索赔的案例,对所谓“老人讹人”现象进行“升级处理”,试图给公众造成某些老人“讹人成性已无可救药”的印象。
网友将此案解读为“老人讹人”的升级版,或许没有太大的恶意,但先入为主地认定老人“讹人成性”,不能不说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如此解读对孙女士、对老人群体都是不公平的。好在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不但正确阐释了法理,而且比较完整地还原了事件的真相,公众由此可以抛开一些情绪化、泡沫化的解读,从经过认定的事实本身出发,客观判断当事人行为的是非曲直。
经公安机关和法院调查,并借助超市监控和现场顾客的叙述,此案可以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孙女士看到李某及其孙女摔倒后,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跑过去准备搀扶二人,尚未接触到二人时,自己也摔倒受伤。法院认定孙女士是在救助他人过程中受伤,其间超市没有过错(超市电梯正常运行,不存在对孙女士、李某及其孙女救助不及时等情况),李某也没有过错,但客观上是孙女士救助行为的受益人,判令李某对孙女士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院的判决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超市被认定无责,此案属于“没有侵权人”的情形,孙女士作为受害人请求补偿,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老人摔倒能不能扶”,公众此前一直存在误解和误读,以为扶老人会有很大的风险。其实,法律的规定从一开始就是比较完善而平衡的,被扶的老人如果真要“讹”见义勇为者,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扶人者撞倒了自己,要举证这一点,谈何容易?老人如果空口无凭指控扶人者是肇事者,就有诬陷他人之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人们不必担心因扶起老人而被老人讹诈,更不必担心会有某个老人以“来扶你”的方式故意讹你,老人既没有那样的能力,也没有那个必要。
七旬老人奋不顾身救助他人,虽然没有起到实际的救助作用,但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无论如何都值得褒扬,作为见义勇为者,孙女士的合法权益理当受到保障。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重点仍在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鼓励,判令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作出适当补偿,于法理于情理都能够成立。孙女士的行为不是什么“讹人升级版”,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老人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普遍道德水平,这一点足以令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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