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同居成为不少都市男女的选择。而且,不少中老年人也步入此列。但由于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且双方在同居期间一般也不会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分手后往往因财产而发生纠纷。
请神容易送神难
孙女士与熊先生自1997年开始租房同居,后孙女士于2004年在海淀区建材城买了一套一居室。孙女士说,当时考虑到熊先生没地方住,而他又跟自己关系较好,就让他住进了自己的房子里。
但两人2010年起逐渐交恶,孙女士因熊先生经常喝酒,同时考虑到自己的女儿也大了,让一个男的在家里住不方便,就要求熊先生搬出。但熊先生却称该房子是他出资购买的,拒绝搬出。无奈之下,孙女士只好暂住亲戚家。
后经法庭调解,熊先生同意从该房屋搬出,孙女士给予熊先生补偿款2万元。
买车容易举证难
何女士与张先生于1995年相识后同居。1997年底,何女士成立了一个经营部,张先生也在经营部协助何女士工作。两人协商后,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首付款4万余元,又以张先生父亲的房产作抵押贷款,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车落户在张先生名下,并由张先生驾车为经营部接送货物。
二人分手后,张先生将该车卖给别人。何女士称该车首付款和贷款都由她支付,既然车被张先生变卖,他应返还购车款。张先生则称购车所有款项均系自己支付。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何女士购车首付款。
同居容易继承难
马先生1999年离婚后,2002年与纪女士相识并同居,2004年10月生育一女。2012年,马先生因病去世,纪女士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继承马先生的遗产。不料,她发现马先生与前妻竟已于2004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且马先生基本上已无遗产,经法院调解撤诉。今年,纪女士再次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分割马先生遗留的冰箱一台。
在庭审中,纪女士称该冰箱是她与马先生一起买的,并放在马先生与前妻承租的公租房里。经法庭调查,该房屋里并没有纪女士所说的冰箱。最后,法院驳回了纪女士的诉求。
法官建议
在同居期间,对于贵重财产,一定要书面明确产权,特别对于以对方名义购买的不动产,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要留好付款证明等证据,避免出现纠纷时产生举证不能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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